由我局調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已調查終結。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我局擬作出撤銷登記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告知如下:
2018年8月20日,你公司使用舉報人(趙文華)丟失的身份證原件,在舉報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委托梁鵬辦理了公司的設立登記。目前公司相關人員和代理人梁鵬無法取得聯系。2022年4月7日,我局將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記的情況(包括被冒名登記時間、具體登記事項、登記機關聯系方式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西)向社會公示,2022年5月22日公示結束,公示期內無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
你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的規定,構成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相關市場主體和人員無法聯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記機關可以將相關市場主體的登記時間、登記事項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45日。相關市場主體及其利害關系人在公示期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市場主體登記。”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如下決定:
撤銷防城港市政才服務有限公司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本告知書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如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你公司應當在本告知書公告視為送達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我局將依法作出撤銷防城港市政才服務有限公司登記的決定。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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